::: 查核作業
介紹施工查核小組作業流程

(一)查核工程之範圍:

1.本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2.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補助之工程。


(二) 查核工程之優先種類:

1.全民督工通報案件。

2.工程進度落後達25%以上。

3.

有品質不良紀錄之專案管理、監造、施工等廠商承攬在建工程。

4.災後復損之重建工程。


(三) 查核工程之時機:

1.工程實際進度達20~80%。


(四) 查核工程之年度件數:

年度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所屬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工程標案(不含補助及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案件)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且各規模之工程應查核件數如下:

1.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2.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3.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件者,全數查核。

4.

本部年度預計法定查核件數為45件,但實際查核件數依本部當年度核定補助案件金額及件數調整。

(一) 出席人員:

1.

為精進自辦及補助工程施工品質,本部針對發包預算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大型環保設施工程,原則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召集人、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或其他簡任級以上層級高階人員擔任領隊。

2.

依工程類型、性質、查核重點項目等,選出適合專長經驗的內外聘委員(原則上內部委員1人、外聘查核委員2-3人)參與查核。

3.

本查核小組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安衛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另工程主辦機關,建議由高階長官併同出席。


(二) 現場查核流程:

1.

領隊說明:致詞並簡略說明查核會議流程。

2.

簡報說明: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說明各約5~10分鐘,並答覆查核委員詢問或提供相關資料。

3.工地現勘:

a.

查驗現場工程之施工品質以及相關工項是否依照契約施作。

b.

抽驗量測結構物尺寸。

c.

材料鑽心試驗檢測(是工程性質及狀況)。

4.書面查閱:

a.

主辦機關:品質督導機制及督導紀錄、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

b.

監造單位: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抽查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等。

c.

施工廠商:品質管理標準、施工過程與進度管理、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執行情形。

5.

查核意見交換討論:委員提出今日查核缺失及問題,並請各單位針對委員問題提出說明。

6.

缺失扣點會議及查核作業總結:清場,僅留查核小組人員,並於會議中決定查核分數等級以及需扣點缺失項目及其點數。

(一)查核紀錄發送:

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查核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管機關或工程主辦機關,並應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行政院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二)查核缺失追蹤:

1.

查核缺失改善之改善:本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工程主辦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該查核缺失改善期限以查核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2.

查核缺失改善之展延:工程主辦機關經檢討查核缺失,無法於期限內全部改善完成時,應於期限前敘明原因,並填具展延單報請同意工程主管機關申請之展延期限,展延最多以三星期為限。本查核小組就工程主辦機關所提缺失改善展延期限申請,比照前項辦理。

3.

查核缺失改善之稽催:受查核機關(單位)改善逾期且無提報展延者,其情節輕微者(逾期30日內),得以電話或以逾期案件稽催函催辦改善,並建議檢討人員責任。情節重大者(逾期30日以上),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由本小組書面通知工程主辦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4.

查核缺失改善之結束:缺失如已改善完成,本部將准予收悉結案,相關查核文件及缺失改善結果,將會以專卷保存建檔。


(三)文件紀錄管理:

各查核案件以一案一卷方式且以紙本卷宗與電子檔案雙保存,方便追蹤改善,並落實文件資料之管理。

載入中圖表中 圖表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