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答集

A1:
所謂監造技師指的是顧問公司的執業技師,其角色為二級品管之督導,工程案監造之顧問公司是否須監造技師,則 回歸至評選須知所列,與金額無關,如果明列技術顧問公司才能投標,則該公司一定有技師;若無明列技術顧問公 司才能投標,而景觀公司得標,縱使該公司無技師(而台灣目前無景觀技師),亦可承攬,故查核時當然無技師到場 亦即該公司本身即無技師。

A2:
先判斷承攬廠商的等級,是甲、乙、丙級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若是甲、乙、丙級營造業承攬,則該公司之專任工 程人員一定由技師擔任(98.2.9已統一全部由技師擔任),而且專任工程人員只能兼品管人員或勞安人員;若為土木 包工業,則全可兼任。

A3:
監造單位應於依契約約定訂約後30(20、15)日內提報監造計畫整體品質計畫;品質計畫書應依契約約定(訂約後30、20、15日內)提報。依合約書為主。

A4:
有關未達一千萬元之公共工程,專任工程人員可否兼任品管人員乙節,因本案未達查核金額,故除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品管人員須專任於品管業務外,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品管人員職務。

A5:
技師事務所執業技師如以受聘方式擔任工程顧問公司依品管要點規定派駐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受訓合格監工人員, 若不涉及執行技師業務,且無礙技師專注於技師業務,就技師法規定,尚無不合。如技師事務所執業技師以受委託 或受聘方式擔任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時,若不涉及執行技師業務,且無礙技師專注於技師業務,得免經本會品管人員 訓練,仍可就「本科技術事項」擔任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惟各機關辦理上開人員登錄時,應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函請本會專案登錄於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並應確實依據品管要點規定,就查核金額以上工程,要求其施工時在工地 執行職務。如有疏失,應追究責任。

A6: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屬監造單位材料抽驗之試驗報告者,由監造單位自行判讀,不須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初判;屬施 工廠商依據契約執行之材料檢驗或併同監造單位抽驗辦理之試驗報告者,則由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初判,再由監造單位複判。

A7:
1. 監造單位負責「審查」承包商依契約提送之施工日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監造單位不須在施工日誌簽名或蓋章。
2. 廠商因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致未符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者,不宜提報竣工。

A8:
主辦機關辦理品管要點之工程督導,如有併同執行「勘驗、查驗(包括估驗及查核)或驗收」時,則專任工程人員應於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A9:
已明定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20為上限。至每點扣款之金額上限,工程會並未明定,可依職權自行訂定。

A10:
1. 惟有因個案試驗項目試驗費用過高、試驗頻率很低或數量有限者,監造單位材料抽驗得併同施工廠商之第一級品管材料檢驗,採會驗方式辦理。
2. 併同施工廠商以會驗方式辦理二級品管材料抽驗時,抽驗取樣數量究應併同施工廠商取樣,或單獨取樣疑義乙節,因 上開規定係指「個案試驗項目試驗費用過高、試驗頻率很低或數量有限者」,故監造單位材料辦理上開特殊個案之抽 驗,得併同施工廠商之第一級品管材料檢驗取樣,無須單獨取樣,並由監造單位會同送驗及試驗。

A11:
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惟如屬內含,機關宜於招標文件註明,以避免履約爭議。

A12:
主辦機關辦理工程管理督導所須之檢驗費用,如工程契約未有特別規定,可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 點」第3點第7款規定,由該案工程管理費支應。

A13:
技師事務所執業技師如以受聘方式擔任工程顧問公司依品管要點規定派駐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受訓合格監工人員, 若不涉及執行技師業務,且無礙技師專注於技師業務,就技師法規定,尚無不合,惟仍須依品管要點規定專任,不 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A14:
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確實督促機關依法令及契約要求工程技術服務之執業技師到場說明。如發現有異常情 形(如有租牌或違法情事等),或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實等情事,請依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 第09500069151號函(諒達),將該技師函送本會予以懲戒。

A1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 零點六至百分之二為原則(第1項)。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第2項)。有關品管費編列未明列標準 比例;編列品管費用比率,原則工程規模愈大者,編列比例愈低;規模愈小,比率愈高。如能量化者,應盡量量化 。有關品質計畫所列組織表之其他人員費用應由何項目支付乙節,查上開其他人員費用宜由施工廠商之管理費用支應。

A16: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係規範公共工程計畫在「綜合規劃」階段之經費編列,能有統籌劃一之經費 編列格式及估算程序與原則,其已明訂「施工中環境保護費及工地安全衛生費」亦為直接工程成本之項目,在規劃 階段常無法詳細分解細項,可按直接工程成本之0.3%至3%編列。在設計階段,應按實際狀況,就可量化與不可量 化部份盡量分解細項,並於施工中切實執行。

A17:
得標廠商之品管人員,不宜由分包廠商或協力廠商或統包團隊所複委託廠商之人員擔任。

A18:
90年2月14日(90)工程管字第90005104號函說明四,明定監工日報表若屬委外監造之工程,則一律按日填寫在案。 對於公共工程之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或其他影響結構安全部分,委辦監造單位其派駐現場人員應全程監督, 以確保品質。如監造者違反上開規定,主辦機關除應依約逐日扣減其服務費用,並應檢討其責任或予以撤換;如致 機關遭受損害,機關另得依政府採購法、建築師法或技師法等規定,追究監造人之民事、行政與刑事責任。

A19:
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則負責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至營造業 之專任工程人員是否須於營造業承商填具之自主檢查表上簽章乙節,並未明定。

A20:
1. 查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 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2. 有關營造業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包括工程估驗及工程查核。
 
3. 有關主辦機關辦理工程督導多採無預警方式辦理,其督導是否屬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之勘驗、查驗或驗收,督導紀錄 是否需由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疑義乙節,主辦機關辦理品管要點之工程督導,如有併同執行「勘驗、查驗(包括估驗 及查核)或驗收」時,則專任工程人員應於文件上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