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1.查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
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2.有關營造業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包括工程估驗及工程查核。
3.有關主辦機關辦理工程督導多採無預警方式辦理,其督導是否屬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之勘驗、查驗或驗收,督導紀錄
是否需由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疑義乙節,主辦機關辦理品管要點之工程督導,如有併同執行「勘驗、查驗(包括估驗
及查核)或驗收」時,則專任工程人員應於文件上簽名或蓋章。